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自治州的经济发展特点,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重视和培育非公有制经济,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照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管理和保护州内矿藏、河流、森林、草原、土地及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自然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开发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自治州和县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征收,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植被恢复。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畜牧业为主导,坚持立草为业、调整结构、依靠科技、增力口商品的牧业生产方针,促进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逐步增加对草原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草原管理和建设制度,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实行草场公有,集体和个人承包,谁使用、谁管护、谁建设的承包经营制,草场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支持和鼓励群众进行围栏、种草、棚圈、定居点、饮水点、交通、电源、广播、电视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扶贫工作,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下,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群众合理调整畜群畜种结构,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进设施畜牧业,发展舍饲、半舍饲畜牧业,提高牲畜的繁活率、出栏率和商品率,提高畜牧业的整体效益。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检促防,防检结合,防、检、监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执法体系,加强畜牧兽医工作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基层防疫、检疫人员和农牧民的培训,强化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稳定和不断完善各种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自愿互利,提倡和鼓励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稳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畜牧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