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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90年4月16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11月3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4月24日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果洛藏族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果洛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果洛地区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玛沁、玛多、甘德、达日、班玛、久治六县。
  自治州首府设在玛沁县大武镇。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人民富裕、生态平衡、环境优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三江源”生态保护、科教兴州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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