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
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征收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当地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三)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