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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非公办中小学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统用的课程计划,使用本地公办中小学通用的教材。其学生的升学、转学、就业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六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 即“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场地、房屋、设备和校办牧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 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
  六十五、第四十九条调整为第六十二条,并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各种途径和优惠政策,对教师定期进行学历培训和业务轮训,大力培养骨干教师,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六十六、第五十条调整为第六十三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树立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表彰和奖励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六十七、第五十一条调整为第六十四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和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管理体制和科研机构,加大科学研究的投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社会生产力转化。”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即:第二款“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第三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健全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激励机制,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奖励。引进农牧民实用技术,加强科学技术信息现代化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建立技术创新基金和科学技术投入风险机制。”
  六十八、第五十二条调整为第六十五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积极办好广播、 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收集、挖掘、整理、研究本地区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格萨尔》文化资源,保护文物古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文化事业,逐年增加财政对文化、体育、广播、影视事业的投入,加强城乡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和发展基层电影放映队,逐年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六十九、第五十五条调整为第六十六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现代体育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开展全民体育健身运动,逐步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增强人民体质。”
  七十、第五十三条调整为第六十七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医疗卫生工作面向基层,实行预防为主,中、藏、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地方病、高原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救助,建立和完善应急预防和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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