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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支持下,加强州内长江、黄河流域、湖泊以及高原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由自治州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 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扶持下,积极发展特色旅游业,培植、开发、利用地方民俗民风、宗教文化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等具有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资源。”
  三十八、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工业以市场为导向, 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为前提,优势资源为依托, 以畜牧业产业化为重点,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和龙头骨干产业。”
  三十九、删除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十、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四十条,并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人才、技术和设备,鼓励州外投资者来我州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十一、删除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四十二、第三十三条调整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出口商品生产,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加强外汇管理。”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 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发展民族贸易,鼓励企业投资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满足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需要。”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 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城镇规划为指导,加快县城所在地和重点小城镇建设,建立健全小城镇管理制度,采取特殊政策,引导牧区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并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凡省州下拨的培训经费,任何单位不准扣减、截留和挪用。”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 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加快发展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事业,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十六、第四章调整为第五章,即“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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