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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二十七、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逐步增加对草原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草原管理和建设制度,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实行草场公有,集体和家庭承包,谁使用、谁管护、谁建设的承包经营制,草场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支持和鼓励群众进行围栏、种草、棚圈、定居点、饮水点、交通、电源、广播、电视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扶贫工作,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下,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
  二十九、第二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群众合理调整畜群畜种结构,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进设施畜牧业,发展舍饲、半舍饲畜牧业,提高牲畜的繁活率、出栏率和商品率,提高畜牧业的整体效益。”
  三十、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检促防,防检结合,防、检、监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执法体系,加强畜牧兽医工作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基层防疫、检疫人员和农牧民的培训,强化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三十一、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
  三十二、删除原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十三、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林业建设方针和林业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州林业发展计划。对天然林实行全面禁伐,普遍护林,积极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管理和使用本州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加强林木的管护工作,禁止盗伐滥伐,严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 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畜牧业生产坚持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科学利用草场,防止超载过牧。对轻度退化草场实行限牧或者休牧,对中度以上退化草场实行休牧或者全面禁牧。”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省、州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监督区和治理区,按照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有计划地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禁止在生态脆弱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 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严禁猎捕受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和减少在野生动物主要繁衍场所的人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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