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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归侨、侨眷和归国藏胞的合法权益。”
  八、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一条,并将其第二款、第三款的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和民族团结,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计划生育,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生产建设和推广科学技术的活动。”
  “自治州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禁止一切邪教活动。”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禁止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索赔(赔偿)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十、第二章分为两章, 即第二章、第三章,并将第二章的标题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十一、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三条。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经费和立法调研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四、第五条第三款调整为第十六条。
  十五、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的内容单列为一条,作为第十七条。
  十六、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内容单列为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至少应当配备一名藏族公民。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十七、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并将其第一款、第二款的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时, 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汉、藏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州内的藏语文翻译和研究工作机构,做好藏语文的翻译和研究工作,促进藏语文的不断发展。”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加快依法治州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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