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4月24日经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6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5年4月24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人民富裕、生态平衡、环境优美的民族自治地方。”
三、第五条的内容分为二条,即第五条、第六条。将第五条第一款分为二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
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二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三江源”生态保护、科教兴州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五、第十条调整为第八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团结、艰苦奋斗和民主、法制、科技、文化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