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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沟通联系制度。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应当及时向省及市(州、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计划、半年或年终总结,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分工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省国防科工办、公安、建设、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监、环保、民航、旅游、邮政等部门及其设在各市(州、林区)的有关机构,负责行业领域内的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设在湖北的监管机构负责电力系统中央在鄂企业以及其他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等。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中央企业在鄂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前款规定的中央企业在鄂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市(州、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企业在鄂子公司、分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中央企业在鄂子公司、分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市(州、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可以进入中央在鄂企业在其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摄行为,督导隐患整改。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省属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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