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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推进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认真实行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一岗位操作规程,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排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台帐和档案,落实安全监控整治的责任、措施,狠抓安全生产的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防止事故发生。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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