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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群众性业余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各族人民文化生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文化产业,鼓励各种投资主体投资兴办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医疗卫生方针,重视发展本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稳定和发展医疗卫生队伍,改善医疗条件。建立并完善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高原性疾病等的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卫生执法监督,普及卫生常识,提高各民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中藏西医结合,加强藏医药的开发应用,设立藏医药医疗、科研、教育等机构,继承和发展传统的藏医药遗产,鼓励民间名医带徒传医,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地药材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严格医师资格制度,禁止非法行医,确保医疗和用药安全。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

第七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都要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对能够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州内务单位对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总结民族工作经验,表彰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七月二十五日举行纪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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