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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禁止开垦草原,防止草原退化,加强草原基础设施建设,推行舍饲半舍饲畜牧业,逐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畜疫防治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加强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畜疫防治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积极推广良种和旱作农业等适用技术,努力提高农业效益。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允许和鼓励草原、土地在自愿、依法、有偿、有序的原则下合理流转,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发展规模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速发展农区畜牧业, 以农促牧, 以牧补农,走农牧结合的道路。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农牧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体系,推广科学养畜和科学种田,提高农畜产品科技含量,促进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以现有森林资源为基础,强化护林,大力造林,封造结合,维护生态安全的方针。强化林业生态建设,切实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不利于生态建设和保护的一切生产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猎捕、砍伐珍稀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林业重点工程为主体,鼓励集体和个人在一切适宜的地方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并在技术和资金上给予扶持,实行谁种、谁有、谁受益,长期不变,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的政策。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加强辖区内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生态环境的预测、预警工作,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逐步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重视解决生态移民群众的后续产业发展、生活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为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贡献,并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享受合理的利益补偿。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自然风光、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和民俗风情等优势,加强旅游行政管理职能,培养旅游专业人才,加大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发展以民族特色和生态文化为重点的旅游业。对旅游资源依法保护,统一规划,科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指导发展以畜产品和土特产品加工为主的地方民族工业,指导群众开展畜牧土特产品的采集、收购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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