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各民族特别是从藏族中大力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在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和管理工作。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根据国家规定的定额和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收、聘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或者聘用,对下岗或者失业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进行考核、评定职称、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时,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在本州工作的干部、职工实行地区性优待;对长期在本州工作的干部、职工,离、退休时待遇从优,妥善安置。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