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业经2005年4月27日自治州十届人大六次会议修订,并经2005年11月26日青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26日施行。
特此公告
玉树州人大常委会
2005年12月12日
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11月1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2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4月27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青海省玉树地区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玉树县、称多县、囊谦县、杂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结古镇。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全州各族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艰苦奋斗,开拓创新,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幸福、山川秀美、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
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