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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二十七、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并修改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加强辖区内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生态环境的预测、预警工作,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逐步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增加两款作为该条第二、三款,即:
  第二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重视解决生态移民群众的后续产业发展、生活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
  第三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应当为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贡献,并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享受合理的利益补偿。”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自然风光、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和民俗风情等优势,加强旅游行政管理职能,培养旅游专业人才,加大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发展以民族特色和生态文化为重点的旅游业。对旅游资源依法保护,统一规划,科学管理。”
  二十九、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指导发展以畜产品和土特产品加工为主的地方民族工业,指导群众开展畜牧土特产品的采集、收购和加工”。删去第三款,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三十、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各种经济组织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兴办企业,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三十一、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自主管理和改革隶属于本州的企业事业单位,使其更好地为地方经济服务。上级国家机关需要改变其隶属关系时,应当征求自治机关的意见。”
  三十二、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和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事业, 改善自治州边远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水电、太阳能、风能资源。通过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兴建小型水电站、太阳能电站,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
  三十三、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三十七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开放的商品流通体制,积极培育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和专业化市场,增强商贸物资流通业的辐射功能, 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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