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5%的罚款;
(三)对城市规划影响轻微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不执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从规定期满之日起,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日加收违法建设工程造价2‰的罚金(处以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额1%的滞纳金),直至执行为止。
第六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未经处理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审批其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申请。
第六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建议建筑施工管理部门停止该单位承包其他建设工程或吊销施工许可证;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建议设计管理部门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而进行挖取砂石、取土弃土、围填水面、堆放垃圾等活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整理或者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施工损坏其它建筑或设施(包括绿化)的,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个人)应负责赔偿;对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五条 无规划审批权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进行建设的,超越规划审批权限批准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进行建设的工程,按违法建设处理。非法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应对违法建设负连带责任,并追究非法批准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其中对各区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无锡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由无锡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