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章。
私人住房竣工后应报规划审批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给私人住房验收合格证。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不需要验收的,应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不需要验收的除外),方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办理产权登记、银行结算和投入使用等手续。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检查,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实施城市规划、改善城市面貌环境成绩显著的,检举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建设活动或举报规划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经调查基本属实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同级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予审批;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转让的土地由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和规定事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改建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的,临时建筑逾期不拆的;
(六)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的;
(七)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五十八条 对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市、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视建筑物、构筑物对城市规划影响程度,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应责令限期拆除;尚可利用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