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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用地期限的,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手续,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拆除临时用地上的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地貌。
  第四十四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位置、走向、埋设深度以及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管线建设需挖掘路面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掘路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涉及交通、水利、环保、消防、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地下人防、工程管线、测量标志、微波通道、机场净空、导航台、发射台及其它方面的限制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危及邻近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安全时,应立即停工。建设单位(个人)应会同施工、设计等单位(个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在基础施工中,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标等,应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同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七条 无锡市中心城规划区内城市居民翻建私人住房,山墙上不得开门、开窗或超越山墙界线建设。原有房屋山墙门窗影响他人翻建的,应予堵塞(1980年8月4日前批准建设,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是整幢房屋唯一通风、采光或进出的门窗,可予保留),山墙之间不得留夹弄。
  第四十八条 城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性设施均应保持外形完好,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雨棚、简易棚等。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建设工程设计时,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否则设计单位不得接受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的设计应由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建筑设计文件无效。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和规定事项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标志。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开户银行不得付款,供电、给水、供气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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