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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选址布局,还须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包括农用工程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并报送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设计方案、管线总图,包括建设用地及反映周围地形地貌现状的实测城市地形图、设计方案说明书(包括规划技术经济各项指标和估算等);
  (二)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设计方案,核发审批意见。
  (三)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设计方案批准后,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并附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设计方案规划审定意见、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市政工程管线报送的施工设计图应包括纵、横断面图)、建设项目设计预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已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上进行建设,不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填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并附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有土地使用权文件、设计方案规划审定意见、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建设项目设计预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确定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在厂区内建设200平方米以下的技改项目、简易设施或临时建筑(不包括重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可直接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私人住房,必须向所在地的区规划管理部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领私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申请宅基地的,经当地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由区规划管理部门或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人住房的,申请人应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由当地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区规划管理部门或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私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可以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私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委托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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