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包括简易建筑、亭棚以及改变建筑物外形和承重结构的维修装饰工程)、小品建筑(包括宣传画廊、广告牌、公交候车亭等)、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用设施、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码头、广场、停车场、公园、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包括环形岛、滨河绿地、住宅绿地等)、管线工程、水源井、人工渠和构筑物(包括烟囱、水塔、发射台、输电线塔)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行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中心城规划区和近郊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核发,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中心城规划区属于无锡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的地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无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同意后核发。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范围内属无锡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的地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无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属于国家、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报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核发。
中心城规划区内崇安区、北塘区、南长区、郊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不包括重要道路两侧各100米及按规划统一改造新建的小区)的区属单位(不含房地产经营开发单位和跨区建设的区或县属单位)最终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檐高7米以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近郊规划区属郊区辖区内(不包括重要道路两侧各100米及按规划统一改造新建的小区)的区属单位(不含房地产经营开发单位和跨区建设的区或县属单位)最终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檐高10米以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郊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
近郊规划区属马山区人民政府管辖的马圩地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马山区规划管理部门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同意后核发;马山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马山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
区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负有检查、制止的责任,并负责规划审批权限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