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5日)废止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1992年5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市规划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
《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
《城市规划法》、
《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中心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 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
(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五条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