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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设立规划分局,规划分局根据管理职责和分工,负责指定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监察支队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规划监察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副本)制度。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市区范围内区、镇人民政府需要编制本区域有关城市规划的,经各区人民政府统一汇总编制计划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 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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