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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创业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鼓励以软件技术成果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技术成果在经评估确认后,其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
  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作价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经评估直接注册。软件类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第七条 鼓励外国专家在无锡投资创业。对在无锡投资软件企业或在软件企业中任职的外籍或台湾地区高中级管理、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可放宽居留期限,办理多次有效出入境手续。
  第八条 对取得国家、省级资金支持的软件项目,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
  第九条 积极扶持和培育中小软件企业的发展,鼓励软件技术创新。根据国家、省有关产业导向目录,市信息办每年公布一批鼓励企业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或贴息支持。
  第十条 加强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鼓励软件企业申请CMMI等国际资质认证。对获得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以及通过CMMI二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软件企业,根据其认证等级,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软件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10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和补贴。
  第十二条 出口型软件企业享受下列规定的进出口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经市信息办和市外经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后可享有软件进出口经营权。
  (2)市内软件企业人员因参与国际交流合作需要出国,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民营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的,市外办、公安等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加快办理出国(境)手续。
  (3)鼓励软件外包中介机构的发展。对引进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软件外包项目,推动我市软件出口外包作出突出贡献的软件外包中介机构,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在锡高校学生到软件企业从事软件开发或课程设计实习;各类职业学校要增加计算机软件开发课程的设置培训,面向软件企业培养多层次软件开发人员。
  加强对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教育机构和企业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员。鼓励和支持培训国外软件认证工程师、国内系统分析员等高层次开发人才。鼓励高校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支持和鼓励软件大中型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优化工作站环境,吸引国内外软件类青年博士来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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