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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村劳动者到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统筹区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继续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各市(县)、区也要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六)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劳动力市场建设、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人员和工作经费等按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管理,继续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2006年起,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补贴资金两级政府共担机制。2006年暂以核准的2005年末各区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为依据,合理确定补贴基数,并下放各区政府安排使用,超过基数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六四比例共同承担。同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自2006年起,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权限一并下放各区。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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