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根据有关标准,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以就业为导向,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凭其免费提供培训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按国家、省和市明确的培训收费标准,可以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予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十四)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市(县)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申请小额贷款金额可放宽到5万元左右,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各级政府要确保上述扶持创业所需的各项经费,并鼓励和引导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城镇失业人员和青年初次创业基地,相关部门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
(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覆盖面。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六)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失业调控。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