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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可按照苏政发〔2006〕24号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自行确定办法。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在锡省部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将省部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本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省部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六)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区《再就业优惠证》统一下放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发放。经各区审核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应在无锡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站上及时公布,以便查询和接受监督。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等动态管理数据库系统,实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部门之间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各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并在信息系统中加以记录。《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持有本省其他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进入本市流动就业,符合苏政发〔2006〕24号文有关政策享受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七)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整合市场资源,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八)扶持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要制定专门的青年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工作见习等活动,提高青年就业能力,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选择确定一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活动。青年职业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适当发给见习青年一定的生活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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