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上述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45”大龄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并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暂定延长到2008年底, 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公益性岗位招用“4045”大龄人员,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累计补贴期限暂定执行到2008年底,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公益性岗位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2.自2006年1月1日起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及公益性岗位除外)吸纳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50%,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及公益性岗位除外)吸纳的“4045”大龄人员,经核准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未满3年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为了稳定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按照锡委发〔2002〕64号文件吸纳“4045”大龄人员,在2005年底前已核准享受岗位补贴、目前正在享受但累计未满3年、原核准对象继续在本单位就业的,就业岗位补贴顺延至3年期满。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工作时间、收入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上述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非正规劳动组织(公益性岗位除外)新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享受。
(四)继续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后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对按《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34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精神,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继续按城镇失业人员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其中就业困难的女满40周岁以上、男满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