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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国企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下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城镇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至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享受与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样的优惠扶持政策。
  3.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和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继续援助困难人员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要带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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