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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27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0年7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湖北省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34号)以来,我省开发类科研院所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批科研院所转制后,活力明显增强,效益明显提高。但是,各有关部门所属科研院所改革的进展不平衡,有的未按原定方案实施转制;有的名义上转制,实际上仍保持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运作模式;还有一些政策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进一步推进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持科研院所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科研院所改革仍执行鄂政办发[2000]134号文件确定的政策与程序,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和省直企业脱钩改制政策。
  二、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科研院所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根据自身特点,依法进行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制。从2006年1月1日起,纳入转制改制范围的科研院所,不再登记为事业单位(进入高等院校的除外),但国家和省规定的原有事业经费拨付政策不变。
  一般转制科研院所原则上都要改制成为多种经济成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从事一般竞争性产品研发和生产的转制科研机构,允许向社会整体转让产权,鼓励职工购买或引进民营资本,进一步转变体制和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尚未转制的科研院所应尽快启动转制工作,条件具备的科研院所应坚持转制改制同步进行。加强对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的监督,按要求做好清产核资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科研院所税收优惠政策期限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5]14号)执行 (享受延长税收优惠政策期限的转制科研院所名单附后)。
  四、未使用的知识产权可以按成本法评估后放入非经营性资产;对正在使用并在保护期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在新公司中占有一定股份(高新技术可占35%),然后再将其中不超过40%的股份按国家有关规定奖励给主要发明人或主要技术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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