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普通高中迁(扩)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普通高中迁建、扩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建设,违反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项目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全面清理在建和已获批准尚未开工的普通高中迁(扩)建项目
各地在建及已获批准尚未开工的普通高中迁建、扩建项目一律暂停建设或开工。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要迅速组织由政府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物价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对辖区内在建和已获批准尚未开工的普通高中迁建、扩建项目按本通知第1、2、3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全面清理和复审。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由原审批部门严格按国家标准调整核减超标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对在建项目中超标准建设的设施设备要坚决采取停建、缓建、压减面积、降低标准等措施进行整改。各地项目整改方案须于2006年1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6年2月中旬分赴各地逐校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查。根据省检查组审查确认的意见,由原审批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后,项目方可复工建设。
已获批准尚未开工的项目,除由原审批部门按上述要求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复审外,还须待《全省“十一五”高中建设专项规划》确认后,再开工建设。
三、妥善处理已迁建和在建普通高中债务问题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要迅速组成由教育、财政、审计和物价主管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对已迁建和在建普通高中负债情况逐校调查、清理和分析。各地和有关部门及迁建学校要制订具体可行的偿债计划,尤其要优先解决项目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要加快老校区资产拍卖变现偿债,杜绝对学校学费收入征收调控资金,禁止任何单位对学校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教职工政策性收入的前提下,紧缩开支,优先偿债。地方政府要根据财力逐步增加对学校的投入,妥善解决迁建、扩建高中负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