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迁建、扩建资金全部落实,且自有资金和政府无偿投资达到项目估算总投资70%以上(即项目负债不超过总投资30%);
4.当地政府及部门和迁建、扩建学校未为项目建设进行集资或变相集资。
(三)严格审查核准普通高中迁(扩)建项目。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依法受理和初审、核准普通高中迁建、扩建项目时,必须严格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省确定的普通高中迁建、扩建基本条件和负债标准;
2.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建设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3.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及消防安全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各项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4.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筹措有无集资、摊派等问题,项目偿债能力、偿债资金来源及其对学费水平的影响。
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审批、核准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调整和规范普通高中迁(扩)建项目核准办法。
1.各地普通高中整体迁建项目,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一律由当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教育厅意见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办理项目核准。
2.各地普通高中扩建项目,其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当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教育厅意见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核准;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办理项目核准,并在核准后10日内,将核准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备案。
各市、州、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限额以下扩建项目核准时,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分拆核准。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对各地未按有关规定核准的项目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