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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五)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企业行为。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按照国家及本市对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落实各项任务。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严格规范股权转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十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诚信意识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二十七)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以产业链为依托,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逐步建立技术与服务的公共平台,推进公共资源共享,促进以中小企业和相关支撑机构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二十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京设立总部。对于在京投资并建立总部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本市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确保进京企业充分享受政策支持。对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2〕12号)及相关规定的,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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