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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二十一)停止收取两项收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和调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贯彻执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推行工资协商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工人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分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禁止使用童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二十三)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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