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开拓国内外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充分发挥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业分包与合作交流北京中心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导企业进入国际采购体系。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安排建立出口企业国外知识产权保障资金,支持和帮助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开拓国际市场。
(十八)建立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市、区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数据库。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充分依托已建立的信用系统,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九)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
宪法修正案规定,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本市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场所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破坏。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要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二十)维护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开展监管活动,提高监管人员素质。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执法监管活动中公开、公正执法,不得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幅度以外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不得非法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培训,必须参加培训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各种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本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举报投诉等,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及时受理,认真查实,公平对待,限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