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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十二)积极倡导自主创业,完善创业服务。鼓励公众按照首都功能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大胆创业。重点支持科技型、出口型、服务型、就业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进一步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人员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支持区县建立创业服务基地和创业服务机构,着重提升各类专业服务能力,为创业者提供各类服务和政策支持。

  (十三)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

  (十四)加强科技创新服务,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大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服务机构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非公有制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各项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计入生产管理成本。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

  (十五)改善信息服务。本市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网络、媒体等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建立中小企业门户网站,整合各类法规政策及其相关信息资源,方便企业获取信息。推动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

  (十六)促进人才向非公有制企业流动。本市各级政府部门要重视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在人才引进、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政府奖励、档案社会化服务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高管理服务质量,满足企业人才需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人才流动。对流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原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和有关保险结转手续,接收单位应依法为接收人员及时缴纳各种保险费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障碍。对非公有制经济需要的各类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在办理人才引进、学生招聘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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