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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八)完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从首都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建立和完善分类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健全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作用,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服务。结合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政策,进一步提高定价自主权,发挥利率的风险溢价作用,调动和提高基层信贷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与国家政策性银行合作,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完善产品创新机制,提供适合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要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九)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强上市培训和辅导,为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上市融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并购重组、改制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创新交易方式和品种,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的作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合理流动和股权结构合理调整。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鼓励信托投资公司探索实施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股权信托计划,加快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托退出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市及区县两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担保规模。建立市再担保机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或联合兴办互助性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和退出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实行限率补偿。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小担保机构健全制度,提高信用水平,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健全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一)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继续支持区县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加大对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综合服务。整合全市各类中介服务资源,创办市中小企业中介服务大厅,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市场化服务。积极引入港澳地区及境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形成覆盖全市的中介服务网络体系。研究制订促进北京市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加大行业协会改革和调整力度,规范和发展各类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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