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各类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并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五)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集体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六)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郊区经济建设及区域经济合作。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向郊区发展。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郊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城建设,加快郊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制订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山区建设,发展特色林果业、绿色养殖业、休闲旅游业等。引导加工制造业向郊区工业园区有序转移,逐渐形成区域优势产业,带动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积极探索建立信贷与财政联动机制,扶持农民自主创业,加快郊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鼓励本市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参与西部及周边地区能源、资源领域的开发、建设与运营,建设能源、资源基地;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目的,与西部及周边地区开展产业合作,延伸产业链;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在西部及周边地区投资兴建农业、畜牧业等生产、生活资料基地;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区域经济合作。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七)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完善和规范资金管理。市及有条件的区县应设立和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支持为大企业配套、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清洁生产等产业扶持项目,以及作为国家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配套资金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征集、评审、决策和投资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完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管理办法,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