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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京政发〔2006〕7号 2006年3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繁荣首都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全面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清理现有规章和政策,对其中含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内容进行修订。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进一步推进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吸引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轨道交通、公路、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设。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政府投资的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股权或经营权。允许非公有制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制订本市社会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依法审查、加快办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推进社会事业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多样化和建设运营市场化试点。允许非公有资本和社会组织独资办学,推进股份制办学试点,鼓励中外合作办学。允许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进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制订《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领域和方式,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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