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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200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修改

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的管理,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盲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南宁市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公安、税务、劳动、卫生、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盲人,维护社会公德。
  第五条 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增加1张按摩床,须增加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人;
  (三)盲人保健按摩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过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按摩工种);
  (四)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
  (五)经营场所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按摩床位2张。每递增一张床位,经营场所面积应增加7平方米。不得设置包厢、隔断、房中房、贵宾房、蒸浴、洗浴等设施;
  (六)经营场所、用具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应的卫生防护和消毒设施。
  第六条 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经营场所、负责人等原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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