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005年5月20日)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
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南宁市民政局是盲人保健按摩的主管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盲人保健按摩实行行业管理,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公安、税务、劳动、卫生、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具备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并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后,方可开业”修改为“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三、第十二条“禁止非盲人按摩人员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按摩工作”修改为“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必须占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人员的50%以上(含50%)”。
四、第十三条“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健康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外来人员还须持有暂住证、计生证、就业证;持在外地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盲人保健按摩业的,须经我市劳动行政部门鉴定确认”修改为“盲人从事保健按摩工作必须持有身份证、残疾人证、健康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外来人员还须持有暂住证、计生证”。
五、删除第十五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各类证照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六、第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一)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二)非盲人按摩人员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按摩工作的;(三)持涂改、伪造、转让《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从事按摩经营活动的;(四)未按规定年审《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而从事按摩经营活动的”修改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一)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二)持涂改、伪造、转让的《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从事按摩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