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做好林权证的发放工作。各级政府要尽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发放到农民和各经营主体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扣留,同时积极做好原山林所有权证和自留山使用证的收回工作。对权属清楚但尚未登记发证的,以及因退耕还林等原因新增的林木和林地,要依法做好林权证补发工作。山林被依法征用、占用或由于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六)对列入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山林,其经营主体和承包关系不变,但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职责和义务,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规定。
(七)在山林延包工作中因界址不清等原因引发的山林纠纷,要及时调处,确保延包工作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
五、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
积极稳妥地推进山林适度规模经营,是保护森林、发展高效生态林业的有效途径。在坚持山林承包权长期稳定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协商、拍卖等形式参与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林权流转过程中,不允许借流转为名损害农民的利益、实施掠夺经营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切实保护承包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山林延包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做好山林延包工作、保持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长期稳定,作为当前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委、省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订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实施意见,扎实开展山林延包工作。林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山林延包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
各地在做好山林延包工作、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教育,严肃法纪,严防乱砍滥伐林木事件的发生。对借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群体性破坏森林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