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长期稳定。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决不能动摇。由于林木生产周期长、破坏容易恢复难,为有利于山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应长期稳定承包关系。
(二)坚持“三权”分离。林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对集体山林的承包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三)坚持依法经营。山林承包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
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生态效益的关系,走林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坚持因地制宜。开展山林延包工作,稳定林业承包责任制,要从各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四、认真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
各地在开展山林延包工作中,要按照党在农村的基本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不变,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二)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继续由原承包户承包,承包期再延长50年。对未满法定承包期的责任山,原则上一并延长承包期至2055年12月31日。农户不愿继续承包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后,可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发包。
(三)明确集体统管山的经营主体,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规范经营行为,积极探索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方式,防止掠夺式开发等短期行为。经营权的流转应依法、有偿、公开进行;对通过招标等形式依法实行有偿流转的,如合同尚未到期,仍按原合同执行,不得任意更改。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
(四)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在山林延包中要进一步规范山林承包合同的格式和条款,明确承包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变更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对已签订的合同,凡是不规范、不完善的,要加以修订和完善。要加强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山林承包合同可以由发包方所在乡(镇)政府鉴证,也可以由公证机关公证。
各地要建立健全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把山林承包的政策、山林丈量明细清单、示意图、承包合同、协议等资料,以村为单位,立卷归档,连同其他林业“三定”资料,永久保管,确保证册齐全。有关档案资料应一式四份,分别存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档案馆、乡(镇)、村归档,并要逐步实行数字化管理,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