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2006]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
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委[2004]5号)精神,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依法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981年以来,根据中央有关精神,我省全面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林业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全省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收入已成为我省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随着各地山林承包合同已经到期或将陆续到期,近年来少数地方农民保护和开发山林资源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乱砍滥伐林木现象逐渐增多,因承包引发的纠纷事件时有发生,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山林延包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及时做好山林延包工作,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和安排
各地要按照“调查摸底、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全面落实”的要求,积极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通过延包、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确认并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具体工作安排是: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和试点工作,11月底前全面完成山林延包工作,12月份由省组织抽查验收和考核。
三、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