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拆除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1.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1)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概况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3.拆除施工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向拆除施工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了解该项技术作业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技术交底上签字,同时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4.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固定场所设置下列标牌:
(1)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施工项目经理、开(完)工日期、监督电话;
(2)拆除安全措施牌;
(3)文明施工措施牌。
(三)拆除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执行。
三、拆除工程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房屋拆除应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实施拆除。建设单位与拆除施工单位依法订立拆除施工合同,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理工期或降低合理造价。拆除单位应向拆除施工单位提供被拆除建筑物的详细图纸和地上、地下管网等相关资料,拆除期间必须派管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监督安全生产和做好安全协调工作,监督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的贯彻落实。同时要及时发现拆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责令施工单位及时纠正。若发生事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设单位、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抢险和救护工作,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