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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郑政办〔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力度的不断加大,房屋拆除工程中的伤亡事故不断增多,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已成当务之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减少拆除工程中的伤亡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管理。县(市)、上街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拆除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依法查处拆除施工中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行为。

  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管理

  (一)拆除施工单位从事拆除施工的基本条件:

  1.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拆除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后,方有资格从事拆除施工。

  2.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逐级安全责任人。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

  3.拆除施工单位对从事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拆除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拆除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拆除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能从事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拆除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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