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其经营范围应当与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商品交易市场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市场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场所另行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要求和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商品交易市场内部布局和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达到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的要求和消防等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市场内的有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经营内容、场内秩序等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进场经营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推荐使用。
第十八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风尚和商业道德。
市场经营管理者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