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方式: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征、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征;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及餐饮业等委托区、街(镇)环境卫生管理处(所)征收;自运到清洁楼、海上环卫站指定点、后坑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的由垃圾接收单位代征。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方式:
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及餐饮业等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自收自运垃圾的由垃圾接收单位在接收时按实际进场垃圾量收取。
四、各代征单位应按规定设定征收管理台帐,每月月底与各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收费管理机构对帐,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收费管理机构对帐,年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收费管理机构应及时与市财政部门对帐。
五、垃圾处理收费单位应当向市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受委托收费单位向区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垃圾收费管理机构负责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对。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特殊困难户等,经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后,凭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低保证、五老证、遗孀定补证、40%救济定补证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批准后免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效期一年。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先缴后返的原则,由各代征单位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每半月汇总,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收入资金的审定、核查,制定资金返还计划,并上报市财政局审定拨付。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
(一)用于社区(指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保洁管理的社区)卫生保洁、垃圾收集等;按社区居委会实际征收到的常住人口户数每户每月7元、暂住人口数每人每月3元拨付(即原环境卫生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