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在原来环境卫生服务费基础上,居民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增加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增加1元,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按垃圾排放量级差档次等征收(包括原来垃圾代运费),收费标准为:
一、由街道、社区保洁管理的: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10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4元;由物业管理公司保洁管理的:在物业管理费之外,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另外征收3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另外征收1元(上述家庭独立租住暂住人口视同常住人口征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及餐饮业等单位按以下分类:
每月产生垃圾量在1000公斤以上(不含1000公斤)的,按垃圾产生量征收,每吨征收75元,垃圾以容积为0.24立方米方形吊桶装的每桶征收8元,垃圾以容积为0.3立方米圆形吊桶装的每桶征收10元(不满一桶以一桶计)。
每月产生垃圾量在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的,按以下两档征定额征收:
(一)每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餐饮业按每月每家征收40元,其它类单位每月每单位(店、家)征收30元;
(二)每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餐饮业按每月每家征收75元,其它类单位每月每单位(店、家)征收60元。
三、海上作业、运输船舶、海上生产等产生的生活垃圾:
垃圾产生单位自运到清洁楼和海上环卫码头(或环卫部门指定点)的每吨征收60元;
委托环卫专业单位等到垃圾产生管理单位岸上垃圾存放点收集的每吨征收75元。
四、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每立方米征收45元。
五、自收自运垃圾的单位(不包括向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自运到清洁楼,每吨征收60元;
(二)自运到后坑垃圾处理基地,每吨征收40元;
(三)自运到垃圾处理场(指当前的东孚垃圾卫生填埋场和同安垃圾处理场)的每吨征收20元。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沿用原环境卫生服务费等的征收方式,不另建专门的收费队伍,即由市市容环境卫管理处委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等代征,并由委托方支付代征手续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内设立垃圾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