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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8日)修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6〕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为创建优美整洁的城市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营费用。包括目前收取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垃圾代运有偿服务收费。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本市已建成的城镇社区、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镇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餐饮业及海上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船舶等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具体组织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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