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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三、加大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不规范的情况较为严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强化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管理,坚决制止标价之外随意加价、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浙价房〔1999〕79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严禁价格欺诈和各种哄抬房价行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管理。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服〔2005〕80号)规定,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四、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住房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居民理性购房。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采用点面结合、条块结合、定点监测与动态监测结合的方法,对宗地价格、楼面地价、建安造价、商品住宅和二手房的成交价格、物业服务收费、房屋租赁价格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等进行全面监测,同时,全面收集土地出让面积、房地产投资规模,新建商品住宅开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房地产价格指数等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在当地媒体、政府网站上设专栏予以公布,使广大群众比较全面地了解住房成本、价格、供求等房地产市场的基本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引导群众理性购房。加强对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的分析,对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过大或出现一定程度价格波动的,要及时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提供依据。

  五、开展对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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